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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592号

余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余某。

被告: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余建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