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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电法民初字第1354号

叶杏芳与黄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杏芳,黄文生

裁判文书全文

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电法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叶杏芳,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被告黄文生,男,成年,汉族,住电白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叶杏芳诉称,2009年9月26日,被告黄文生以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元,约定借款后3个月内还清,并写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文生立即偿还借款5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文生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文生承认欠到原告叶杏芳5500元,并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5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文生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玉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国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