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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民执字第692号

赖克水与吴晓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克水,吴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赖克水。被执行人吴晓琴。申请执行人赖克水与被执行人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温泰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晓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赖克水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64元。但被执行人吴晓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