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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8号

李桂香与青岛天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李桂香,青岛天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李桂香。被告青岛天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丰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香与被告青岛天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香于201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桂香负担。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