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王增月,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风梅、王燕红、王德森、王雅林、王守正、丧尽连、张爱荣、王广、王壮、王圣。被执行人杨燕宾,农民。被执行人郑涛,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牡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涛在中国农行菏泽牡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涛在中国农行菏泽牡丹支行的工资,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河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