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杨虎。委托代理人杨猛,系原告之弟。原告杨玉凤。原告杨凯,系原告杨虎之子。原告杨湃,系原告杨虎之子。被告张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杨玉凤、杨凯、杨湃诉被告张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虎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江淮牌陕AG38**号中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虎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璇驾驶的肇事车辆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陕AG38**)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文让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