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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50-1号

杨虎、杨玉凤、杨凯、杨湃与张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虎,杨玉凤,杨凯,杨湃,张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杨虎。委托代理人杨猛,系原告之弟。原告杨玉凤。原告杨凯,系原告杨虎之子。原告杨湃,系原告杨虎之子。被告张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杨玉凤、杨凯、杨湃诉被告张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虎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江淮牌陕AG38**号中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虎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璇驾驶的肇事车辆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陕AG38**)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文让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