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商终字第908号

何玉春、俞仲根与田爱平、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田爱平;蒋建华;何玉春;俞仲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绍商终字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爱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仲根。 上诉人田爱平、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何玉春、俞仲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