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法执字第01325号申请人房产局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春供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黄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骅市房产局物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黄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庆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传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