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495号

原告林永生与被告威海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永生,威海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495号原告林永生。委托代理人杨海滨,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同上。被告威海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元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生与被告威海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生于201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博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