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村民。200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3月11日经减刑后被释放。201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王晓东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申领了该行卡号为40×××06的信用卡并使用,2009年11月在该卡欠款15950.76元的情况下,王晓东停止还款。后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款,但被告人王晓东拒不还款,并且在未按规定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更换了其使用的手机号码。截止2010年7月5日,被告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950.76元,利息等各项费用4426.82元,合计欠款20377.58元,现被告人王晓东家属已代其将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申领信用卡资料、银行催收还款记录、还款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账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通知书、被告人王晓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东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家属已代其将银行欠款全部还清,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