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麻法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以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被告目前居不定所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不影响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无法寻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审 判长 简丽娟审
审 判员 尤昌高
人民陪审员 苏泰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