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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第1号

原告李西京诉被告彭建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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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一初第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某,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迎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沟通。

被告言而无信,给其思想和精神造成打击和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虽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彭某某婚前育有一女李鑫萍(未成年),与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虽因性格差异较大,缺乏沟通,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主动与原告沟通,多关心和支持原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给双方和好之机会,不应再固执己见。今后,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迎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