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金辉。被执行人张世忠。被执行人董长利。被执行人宫玉杰。被执行人张修斌。被执行人张世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金辉等6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昌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