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李绵,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奇,男,汉族,村民。李绵申请执行刘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泾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二项,被执行人刘奇应给付申请人李绵嫁妆(以卷内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奇已经履行完毕该调解书中的第二项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泾民执字第002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斌
审判员 赵卫斌
审判员 许永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雒新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