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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205号

李绵申请执行刘奇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绵,刘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李绵,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奇,男,汉族,村民。李绵申请执行刘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泾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二项,被执行人刘奇应给付申请人李绵嫁妆(以卷内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奇已经履行完毕该调解书中的第二项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泾民执字第002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斌

审判员  赵卫斌

审判员  许永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雒新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