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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766号

宋康明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康明,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66号

原告:宋康明。

委托代理人:金焕军。

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康明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康明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