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66号
原告:宋康明。
委托代理人:金焕军。
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康明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康明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4,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