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梁宇,男,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董振辉,男,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梁宇与被执行人董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茂南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振辉应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8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梁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该案件受理费6625元、其他诉讼费60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3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茂南法执字第5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兴
审判员 黄乐诗
审判员 戴 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