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2245号

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245号

原告: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7055-7),住所地宁波市××碶街道××明珠商厦××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柏某某。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明珠商厦。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开发(集团)总公司系北仑区明珠商厦的开发商,其下属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开发(集团)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该大厦的物业管理。1996年至2009年间,该公司多次变更名称,最后变更为宁波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物业分公司)。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开始接手明珠商厦的物业管理。2010年8月2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甬仑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强物业分公司应收的明珠商厦物业管理费债权及按规定拥有对明珠商厦的物业管理权由原告继受。按宁某某(1996)122号、宁开价(1997)9号文件的规定,明珠商厦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50元/平方米/月。被告系明珠商厦b1101室业主,房屋面积112.51平方米,一直未支付1997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物业管某某合服务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物业管某某合服务费46972.9元。

本院认为,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11月注销。现原告起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有限公司,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天××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