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李苏孝与被执行人李春学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学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执字第92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小 三执行员 刘 林 选执行员 杨 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