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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928号

李苏孝与李春学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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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李苏孝与被执行人李春学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学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执字第92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小  三执行员 刘  林  选执行员 杨    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