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35号
原告: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06781-4)。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西湖头。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女。
委托代理人:周之文,系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绍兴创时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43125)。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精工广场3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沈定法,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伟庆、赵凤海,均系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变更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创时贸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创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屠李强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