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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664号

申请执行人王朋强与被执行人秦洪军、贾美荣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朋强,秦洪军,贾美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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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王朋强,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北截村。被执行人秦洪军,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大秦家村。被执行人贾美荣,女,1967年1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大秦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朋强与被执行人秦洪军、贾美荣借款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