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保字第18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董某某。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提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金馨家园8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金馨家园8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坤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良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