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杨吴聪。被执行人吴晓琴。申请执行人杨吴聪与被执行人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温泰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晓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杨吴聪借款20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吴晓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