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1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中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萍,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富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积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艳祥,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被告宁波富邦物流有限公司、赵艳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富邦物流有限公司、赵艳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