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白洮重审初字第71号

赵立萍与赵焕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白城市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萍,赵焕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的城市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白洮重审初字第71号原告赵立萍,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被告赵焕玉,男,1943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赵建辉,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白城市。

原告赵立萍诉被告赵焕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立萍申请追加第三人赵春丽参加诉讼,现因第三人赵春丽在外地工作,短时间内不能提供其住址等详细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国兴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人民陪审员  苏凤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