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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字第1号

李志祥与武穴市大法寺镇下桂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祥,武穴市大法寺镇下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祥,男,生于1952年7月,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大法寺镇下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桂理春,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1995)武大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友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