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邱道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学辉,务所律师。被告张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道宏诉被告张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道宏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道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道宏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