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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364号

邱道宏与张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道宏,张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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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邱道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学辉,务所律师。被告张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道宏诉被告张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道宏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道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道宏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