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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503号

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李孝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李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陆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国良、龚锦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红。

上诉人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孝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兰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杜月婷

代理

审判员  徐 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温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