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陈玉琴。被告王振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琴与被告王振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傅爱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