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106-1号本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杭西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09)杭西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十九行“2000年2月21日”应为“2002年2月1日”,第二十行“2002年2月1日”应为“2000年2月21日”。
审 判 长 何亦波
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106-1号本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杭西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09)杭西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十九行“2000年2月21日”应为“2002年2月1日”,第二十行“2002年2月1日”应为“2000年2月21日”。
审 判 长 何亦波
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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