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徐某。被告郝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与前夫所生女儿,被告带与前妻所生儿子,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酒后殴打原告。2008年6月,因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遂在外居住两个月。同年8月原告回到家中,但被告仍不知悔改,原告无法忍受,离家在外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应分得的土地分配款40000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携其与前夫所生女儿,被告携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称其2010年春节曾回家,但被被告拒之门外。上述事实,有查档证明、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理解与沟通,被告应改善自身不足,同时以实际行动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应对婚姻大事持慎重态度,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