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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保字第20号

俞某某与陶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某某,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保字第20号申请人俞某某。被申请人陶某某。申请人俞某某与被申请人陶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提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某某在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可得的工程款84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某某在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可得的工程款8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坤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良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