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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5号

徐文干与苏延静、丁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文干,苏延静,丁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5号

原告:徐文干。

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延静。

被告:丁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干与被告苏延静、丁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干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文干负担。

审 判 长  单吉伟

审 判 员  王正涛

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