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5号
原告:徐文干。
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延静。
被告:丁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干与被告苏延静、丁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干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文干负担。
审 判 长 单吉伟
审 判 员 王正涛
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