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台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曾某某。申请人曾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某某诉称:其夫刘某某原系“浙椒机××86”号船船员。2010年3月1日,该船在连云港以东60余海里遇大风沉没,刘某某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刘某某,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门镇山水巷××号,系“浙椒机××86”号船船员,与申请人曾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1日,该船在连云港以东60余海里遇大风沉没,刘某某落水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9月6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某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肖 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