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卢传景。被执行人杜军民。卢传景与杜军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10)莱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传景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6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6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绪波
审 判 员 焦向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