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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执字第302号

卢传景、杜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传景,杜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卢传景。被执行人杜军民。卢传景与杜军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10)莱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传景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6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6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绪波

审 判 员  焦向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