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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初字第1547号

艾国林与赵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艾国林,赵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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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北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艾国林。委托代理��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元。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艾国林诉被告赵元返还赔偿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国林及其代理人侯忠印、被告赵元及其代理人刘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国林诉称,原告之女艾雅静系被告之妻。2009年7月12日23时20分许艾雅静驾驶冀B×××××轿车与徐国勋驾驶的冀B×××××大客车相撞因交通事故去世。事故发生后,一切善后事宜均由被告办理。冀B×××××大客车投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该公司根据肇事的具体情况,赔偿艾雅静约21万赔偿费,其中包括约15万的死亡赔偿金。所有的赔偿费均由被告领取并由被告一人掌握。原告向被告索要原告应得的死亡赔偿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因原告之女艾雅静与被告婚生一子,所以约1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应由原被告与艾雅静之子共同分得,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之女艾雅静因交通肇事去世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

被告赵元辩称,1、原告所述的情况与事实有误,2010年1月5日被告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艾雅静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当时保险公司给了20多,不到21万,又给对方的车1.89万元,我实际领取的是19万多,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其中包括艾雅静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15万元。2、原被告已就艾雅静的遗产及其他财产达成协议,双方在2010年2月3日签署并生效履行,并且在签订该协议时原告知道有这笔保险金,双方在协商时也数次提到过这个问题,所以被告在那时已经给付原告192000元,包括分配给原告应继承艾雅静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和其余别的财产份额,原告也在协议中同意放弃继承艾雅静的其他财产份额,我们认为在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互相遵守,所以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再次分割艾雅静的死亡赔偿金。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女艾雅静系被告之妻。2009年7月12日23时20分许,艾雅静驾驶冀B×××××轿车与徐国勋驾驶的冀B×××××大客车相撞,艾雅静因交通事故去世。事故发生后,一切善后事宜均由被告办理。冀B×××××大客车投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该公司根据交通肇事的具体规定,赔偿艾雅静212674.88元赔偿费,其中包括134838元的死亡赔偿金。2010年1月5日被告赵元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将全部的赔偿款领走。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遗产分割及退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因艾雅静意外去世,就其遗留下的遗产分割及原先在被告方储存有原告方的钱款退还一事,本着互相理解的精神,为避免以后因此事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达成以下协议:一是被告方一次性再支付给原告方壹拾伍万元整(在此以前被告方已经支付过原告方肆万贰千元整);二是原告方放弃继承女儿的其他财产份额;原告方同时放弃向被告方索要在被告方处存放的其他钱款权益等。当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赵元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存折肆万贰千元”的收条一份。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共同签订的遗产分割及退款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艾雅静的意外去世,对原被告均是一种不幸的事实,双方应互相体谅,互相安慰。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不属于遗产。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遗产分割及退款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的19.2万元中包含死亡赔偿金,被告主张包含但没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元返还原告艾国林因艾雅静交通肇事去世的死亡赔偿金44946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颖

代理

审判员  李宁

代理

审判员  孟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