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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148号

郁永传与许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郁永传,许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48号

原告:郁永传。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传与被告许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永传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永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永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郁永传负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