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48号
原告:郁永传。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传与被告许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永传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永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永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郁永传负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