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婧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亮 微信公众号“”
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婧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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