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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577号

应建福与励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建福,励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577号

申请执行人:应建福,男,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励智军,男,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应建福诉励智军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84号一案中,查明励智军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励智军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应建福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