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20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蔡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文毕。第三人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向阳沟村南168号。法定代表人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荣,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文毕、第三人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本院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何 赫
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