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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06号

王秋峰、王春峰等与陈秀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王丽丽,王梅芳,陈秀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王秋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春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秋红(又名王红),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小娟(又名王娟),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丽,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梅芳,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陈秀侠(又名陈文侠、陈三英),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高传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诉被告陈秀侠赠与协议纠纷案,本院依法追加王梅芳、王丽丽为本案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以已与陈秀侠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