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王秋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春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王秋红(又名王红),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小娟(又名王娟),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丽,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梅芳,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陈秀侠(又名陈文侠、陈三英),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高传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诉被告陈秀侠赠与协议纠纷案,本院依法追加王梅芳、王丽丽为本案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以已与陈秀侠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王秋峰、王春峰、王秋红、王小娟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