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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061号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8号。代表人宋华明,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南二环68号友和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东生,经理。本院在执行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