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贾长安,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第2中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邝安宁,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桂珍,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粮食局雁塔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贾长安与邝安宁、黄桂珍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