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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796号

贾长安与邝安宁、黄桂珍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长安,邝安宁,黄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贾长安,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第2中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邝安宁,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桂珍,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粮食局雁塔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贾长安与邝安宁、黄桂珍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