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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景民—初字第734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景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李某甲,工人。被告,李某乙,工人。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无子女,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仅仅认识不到—个月便草率结婚,致使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合且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长期酗酒、赌博,天天喝醉了便骂街、打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邻居多次劝说调解无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诉状中说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感情没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没到离婚的地步,要求和好。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理由,合议庭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如下:××××年××月经我单位经理介绍与被告相识,腊月二十六结婚,马占元是媒人。1993年正月初六回去上班,被告开始喝酒,克制不住自己,从外面喝了从家里喝。2000年的时候喝的最厉害,喝了酒打架,我就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至今被告仍不知悔改,对我漠不关心,我们过的是名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如下: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婚姻过程对,我们不是草率结婚,我们对双方父母都很好,家庭亲戚相处的都很融洽。我确实喝酒,我没打过架,没耍过酒疯。我岳父生病我跟着去北京看病,我母亲病了原告也照顾,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第二个焦点原告陈述如下:婚后买了—套房,坐落于景县钻井路,一共两间北房、两间南房、一个院落。现在没有人居住。有房产证,现在居住的房子是我婚前自己买的,有房产证。共同财产有一个立柜、一个空调、一辆三轮车、一台洗衣机,都在现在我住的地方了,是结婚以后买的。被告围绕第二个焦点被告陈述如下:原告说的房子对。现在我们住的房子是原告婚前买的,我们婚后装修的北房、拾掇了南房,买的另一处房子对。其他共同财产对,还有一个冰柜、一台电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农历十二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因被告喝酒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经调解和好。和好后双方仍因被告喝酒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在景县钻井路购置房屋及院落一座,立柜一个、空调一台、三轮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冰柜一个、电视机一台。原告对共同财产价格意见是,房子装修花了700多元,婚后买的房子现在价值6万元,空调价值1500元,三轮车价值500元。立柜价值100元,洗衣机价值300元吧,冰柜价值50元,电视价值100元,被告同意原告说的财产的价格。原告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是,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及院落归被告,其余共同财产归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均应珍惜再次的婚姻,但是因被告经常喝酒,致使双方不断发生纠纷和矛盾,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做和好工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和好无望,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虽然原告所要财产的价值比被告分得财产的价值少很多,但是是原告对自己应得财产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意见应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共同财产中的坐落于钻井路房屋及院落归李某乙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李某甲所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金池

审判员  郭援朝

审判员  王秀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治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