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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091号

陕西银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经典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星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银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经典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星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陕西银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8号奥林匹克大厦A座17层F。法定代表人李建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刘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科峰,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经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煦,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清,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被告陕西星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郭昌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灏,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银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经典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星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银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银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