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唐忠友,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被告黄玉蓉,女,192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友与被告黄玉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友于201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友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忠友负担。
审判员 蒋英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