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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414号

唐忠友与黄玉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唐忠友,黄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唐忠友,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被告黄玉蓉,女,192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友与被告黄玉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友于201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友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忠友负担。

审判员  蒋英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