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恢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敬某某,男,1974年9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4224.03元,诉讼费1860元(二被执行人各半承担,互负连带责任),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敬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本案执行终结。敬某某有权向张某追偿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支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咸渭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战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