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乐民初字第339号

肖海波与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海波,王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乐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肖海波,男,三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韩坨村。

被告:王洪波,男,三十三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苑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波与被告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海波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