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肖海波,男,三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韩坨村。
被告:王洪波,男,三十三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苑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波与被告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海波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