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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谯民一初字第1826号

王某杰与马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安杰,马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1826号

原告:王安杰,农民。

被告:马胜利,约33岁,农民。

法定代理人:马立朝,约63岁,农民。

法定代理人:崔同英,约6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杰诉被告马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安杰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颜景雷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士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