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1826号
原告:王安杰,农民。
被告:马胜利,约33岁,农民。
法定代理人:马立朝,约63岁,农民。
法定代理人:崔同英,约6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杰诉被告马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安杰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颜景雷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士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