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克爱。被执行人任厚广。被执行人孙鹏。被执行人姜远超。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克爱、任厚广、孙鹏、姜远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8)莱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二0一0年七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39537元,未执行39537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2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高绪波执行员 唐茂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