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546号联社信用合作社与于钊彬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黄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联社信用合作社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黄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卫红、滕仁云、郭庆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建 来源: